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效,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西农业大学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学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文书,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党政批示、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接受审计的校属单位和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的校内职能部门,以及承办审计移送事项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主要领导直接分管,其他校领导根据分工协助管理,督促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做好审计整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检查审计整改落实、审计结果运用等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实施整改事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事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审计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压实整改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署和统筹协调整改工作,对重要问题亲自抓、亲自管,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对报送整改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离任后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承担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报告责任,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论文书报送时,同时提出“问题清单”,明确需要整改的事项及期限等。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清单”,审计处根据“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提出审计整改“销号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和部门要立即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至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审计整改通知书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整改清单”。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措施及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2.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3.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4.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5.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6.落实整改措施的必要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事项若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所涉问题在本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定期汇总、分析审计整改情况并形成综合报告,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可以实行一事一报。
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整改结果由上级审计部门最终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移送学校纪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合贯通机制。发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实现与学校纪委、党务政务督查室、相关职能部门等其他内部管理监督力量的贯通,建立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督促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整改监督合力,推动审计成果有效运用。
第十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党委组织部、学校纪委将推动和促进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人事处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范围。财务处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形成建议报告,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