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审计规章制度

《江西农业大学大中型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2-01-13 作者:sjc 点击:399


江西农业大学大中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大中型工程建设管理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招标与采购中心、财务处、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协助做好校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建设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纪委、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个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单个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56)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园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根据需求绘制施工图纸等;

(三)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方案编制、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报建等工作;

(四)负责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与核对工作;

(五)负责对相关项目招标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审定相关招标采购文件,参与相关开标或评审活动;

(六)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与实施,加强工程资金、质量、进度、安全等各环节监督管理,严把工程变更及签证关;

(七)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初审、移交审计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一)审核学校年度工程采购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行使政府采购审核权,完成采购计划任务。

(三)接受采购或招投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采购意向公示、公告与结果公示,接受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

(四)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质量,督促中标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五)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管理行为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的保障及日常维护,做好水电扩容项目申报工作;

(二)做好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用电的保障工作;

(三)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勘探、迁移、应急抢修工作;

(四)协助做好工程项目中水、电、气分部分项建设;

(五)参与工程项目中水、电、气分部分项的验收。

第九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建设工作;

(二)协助做好新建、改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及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参与消防、监控、安防等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网络公共基础设施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核工作;

(二)参与新建、改建项目的弱电技术标准审核工作;

(三)协助做好新建、改建项目的弱电项目建设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建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公共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做好后期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采购相关工作;

(二)参与相关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办理资产接收、入库、入档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不动产校内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基本建设费用年度财务预算;

(二)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款项的合规性审核与支付工作;

(三)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做好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财务预算编制及本单位实际需要,做好年度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二)经学校审定拟建项目后,按照计划提出立项申请,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立项;

(三)提出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共同做好前期方案设计、控制价编制等工作;

(四)项目组织实施后,指派专人参加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做好工程对接工作;

(五)配合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置,严格控制使用变更及工程签证;

(六)配合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报建及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大中型建设项目需经立项方可组织实施,立项依据为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与校园建设处沟通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立项,立项申请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经费来源及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校园建设处根据立项文件开展前期方案设计等工作,方案设计前,使用单位应书面提出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报告。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校园建设处委托两家造价咨询机构“背靠背”分别编制,两家编制结果经调整、审核一致后(400万以上项目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省财政中心评审),并形成最终招标控制价。校园建设处和使用单位根据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费用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实施。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政府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含消防、节能、防雷、绿建设计等)、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节能备案等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基建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需要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定期优选确定,校园建设处负责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报送中标单位的实际履约情况,作为考核中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由校园建设处负责,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711)签订。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及学校有关制度签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质量标准、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合同金额、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结算方式、质保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由校园建设处根据需要组织设立项目管理小组。组成人员由机关纪检组、校园建设处、使用单位等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构成,其职责如下:

(一)施工现场监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督促并参加施工监理例会;

(二)合同履约监督。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

(三)工程监理监督。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要求,加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控制,做好监理工作;

(四)工程过程协调。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规范等文件和技术资料,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的组织工作;

(五)施工规范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实行挂牌施工,认真检查监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管理人员到场和履行职责情况,抓好工程质量,推进工程进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六)做好技术变更及隐蔽工程、经济签证的认定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七)做好暂定(估)价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采购清单编制和进场验收工作;

(八)参加监理例会,组织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关键节点部位的验收及竣工验收;

(九)做好施工日志记录、过程会议纪要、问题整改通知书、问题整改回复等资料管理工作;

(十)做好工程项目完工后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由施工方采购的,须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所认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由项目管理小组与施工方共同经过市场询价或招标,确定结算价格后,进行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后,须经项目管理小组、监理检验无误,方能使用。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

1)施工过程中坚持“非必要不变更、非必须不签证”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台账,留档备查;

2)按照《江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赣农大发〔20197号),工程变更和签证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二十五条加强设计管理,严控工程变更。

(一)工程设计前期,校园建设处、用户单位、设计单位要深入开展现场查勘、调研、论证工作。施工图定稿前,用户单位需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功能性、适用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交校园建设处审定;

(二)强化设计审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除国家规定的图审外可另请其它设计院论证、优化设计;

(三)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出图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设计变更。确因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变化或现场出现不可预测的客观因素而必须变更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完善变更过程性材料并归档存档。

(四)严格控制使用变更。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校园建设处审定备案,且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价。使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主要领导必须在变更单上签字确认;

(五)所有变更须由项目管理小组、监理及施工方现场查勘,商定一致后,在变更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变更金额在中标价以内的:

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不含10万)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由校园建设处研究审定;

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的,由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

2)变更金额超过中标价的:

变更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研究审定;

变更金额在5-20万元(不含20万)的,由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

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由变更发起单位报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严格工程项目签证管理

(一)凡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隐蔽工程、经济技术签证,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合理合法的原则办理签证手续。签证金额结算原则:变更及签证金额结算按照招投标让利幅度以及中标单价执行;清单中有该项价格的按投标报价结算;清单中没有该项或类似该项价格的按当期市场信息价结算;清单中无项且无法套定额的按市场询价确定;

(二)签证必须经项目管理小组、监理现场查勘后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发生后一般在一周内办理完成手续。因特殊情况现场不能确定签证金额的,可以先签工作量,经校园建设处研究同意后,做好现场证据确认保存、材料备案工作;

(三)所有签证须由项目管理小组、监理及施工方现场查勘,商定一致后,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签证金额在中标价以内的:

单次签证金额在10万(不含10万)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由校园建设处研究审定;

单次签证金额在10万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的,由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

2)签证金额超过中标价的:

签证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研究审定;

签证金额在5-20万元(不含20万)的,由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

签证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暂定价材料,加强市场调查,明确常用的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价格,尽量减少暂估价或暂定价列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确属客观原因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

(一)国家限额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和价格,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材料与设备进场时,由项目管理小组、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二)国家限额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会同用户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中心、财务处进行市场询价或校内招标,选择供货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质量标准和价格,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材料与设备进场时,由项目管理小组、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由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使用财政资金且金额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均需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建设工程决算审核须提供的材料:

(一)立项文件;

(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

(六)补充协议;

(七)施工图纸;

(八)图纸会审记录;

(九)设计变更单;

(十)技术核定单;

(十一)工作联系单;

(十二)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加工程量签证资料(图文、影像资料并茂);

(十三)工程量详细计算式;

(十四)竣工验收报告;

(十五)竣工图纸(电子版、蓝图);

(十六)项目决算财务报表及说明书;

(十七)资金来源及各项费用支出明细表

(十八)其他资料。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负责。学校每年将基本建设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第三十条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由施工单位按施工进度和付款规定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由监理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对付款额度与施工进度的相符合性负责,校园建设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程勘探费、设计费、监理费、报建费、检测费、造价咨询费、城建备案费等建设项目费用,由校园建设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一般为合同价的10%),在工程竣工、校内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且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返质保金。

第三十四条因施工单位违规或违约而产生罚款的,在办理决算时按规定一并扣除。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严格工期管理。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时间以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并报校园建设处同意的时间为准。

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严格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经校园建设处、监理单位、用户单位确认后按合同要求顺延工期并办理书面手续。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提出竣工初验申请。校园建设处、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部门组成初验小组进行初验。施工单位根据初验意见进行整改后,完全具备以下竣工验收条件的,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过程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校园建设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财务处、招标与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参验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土建、装修、水电、暖通、弱电、消防、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查看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到场并参与验收,并签署明确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要将全部项目资料整理立卷,并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按项目要求及时完成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白蚁检测、工程质监验收、城建档案验收等各项专业政府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建档案备案手续由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施工单位办理,校园建设处配合,备案代理费及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四套,南昌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校园建设处、施工单位各存一套。

第九章 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四十条 校园建设处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移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房屋资产交接入档;使用部门做好房屋使用交接;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水电、消防、安保、空调、大型及特种设备、弱电设施设备系统等的交接。

第十章 建设项目的保修

第四十一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在保修期内,校园建设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校园建设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建设处或归口管理单位可视情况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依照合同在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支付。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律意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大中型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